案 情 回 顾

2003年12月,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构思、故事线索等,甚至照搬了《圈》的片断以及部分语句,为此,庄羽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2004年12月,一中院做出判决,认定《梦》中剽窃了《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相同或者相似,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一书,双方不服判决,相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点:

1. 《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部分情节是否具有独创性?

2. 郭敬明是否侵犯庄羽的著作权?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法 院 说 理

*(以下内容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 2005 )高民终字第 539 号)(二审)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以上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同时,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是否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抄袭是一种既侵犯作者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署名权。本案中,郭敬明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羽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存在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涉及侵犯作者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并且无法通过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方法抚慰权利人,因此需要通过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的方式予以弥补,同时,此种赔偿方式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故本院对庄羽有关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酌定。

判决 结 果

一、郭敬明(下简称郭)和春风文艺出版社(下简称春),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郭与春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并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

★类似案例★

琼瑶告于正案

陈喆(笔名琼瑶)以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其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梅花烙》(下简称梅)中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下简称宫),并与以万达影视为首的五家出品单位将其设置成电视剧从中获得巨大利益语句相同抄袭巧合,侵犯其著作权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摄制权,并对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原告陈喆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20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被告答辩称,《梅》著作权归属存疑,小说与剧本客体关系混乱;原告所提出《梅》中被《宫》所改编的桥段和情节均属思想层面,不受著作权保护;《宫》剧本对《梅》小说及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不造成侵害,因而应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本案争议点:

1.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宫》对《梅》是否造成侵权行为?

判 决 结 果

一:原告主张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理由如下: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及剧本《梅》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这些“情节”应归类为具体的表达语句相同抄袭巧合,被告答辩中上述桥段不受著作权保护一说不成立。

二:被告侵犯原告改编权及摄制权。

理由如下:剧本《宫》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梅》、剧本《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导致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鉴于电视剧《宫》就是依据剧本《宫》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其他侵害知识产权案例

商标侵权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015年11月,上海晨光公司作为 “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为得力公司生产的A32160中性笔,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生活中的知识产权★

而我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许无意识之间也成为了知识产权的侵害者

⚫ 电影的放映厅中,你是否曾因想要分享或记录而对电影银幕进行录音/录像?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 在使用社交软件时,你是否私自转载心仪的文学作品、视频、画作,而未标明原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你是否曾因为正版资源需要付费,而到某些非正规渠道上下载免费资源,如书籍文本、漫画、游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编者寄语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断涌现。

以著作权为代表,在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中,庄羽用两年的投入换取了一个客观上并不相符的回报,这是现实情况下维护知识产权曲折性的体现,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有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著作权。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与知识产权的距离正不断缩短。越来越多的现实案例,使大众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这对于在该领域不懈努力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种肯定,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成本得到降低。

作为一部亟待完善的法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处理现实案件时,仍有需要改进之处。相较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言,制度不完备;保护范围较为狭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等问题仍困扰着我们。国家立法机关需要从实践中获取经验,建立一个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曾说过一句经典的话:“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当这样的质疑成为社会上不可忽视的声音,我们应该坚定地说:这就是抄袭。对于原作者来说,他们应该运用知识产权法去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对于大众而言,我们也应该携手抵制侵权作品,为原创发声,而不是让真正的属于原作者的权利湮没在人云亦云的争论里,让维权只成为一小部分人、甚至作者孤身一人的战争。

文案:案研部